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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31| 来源: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网| 专栏:信用招投标| 访问次数:1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其中,部分条款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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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一)强制、拒绝或者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模式、组织形式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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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五)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
(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七)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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